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政策宣導』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勞動部「大陸地區工作禁止事項」宣導資料1份,供教師及學生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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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5 年 9 月 05 日 |
| 發佈單位 | 就業組 |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就業輔導 |
| 公告等級 | 無 |
| 點閱次數 | 770 |
| 公告內容 | 依勞動部相關法規及宣導事項如下: 2、陸委會依前開規定訂定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5款規定略以,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勞務,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條例第34條第1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依兩岸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禁止仲介國人赴陸就業: 2、經濟部依兩岸條例第35條第2項但書規定公告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將「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列為禁止類。 3、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2項前段規定略以,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第65條第1項規定略以,違反第34條第2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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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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