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實施計畫
教務處 獎助學金申請表: 26號長尾夾
申請期限:
校內收件期限: 9 月 24日(三)止。
原住民學業優秀獎學金(高中階段):5,000 元整
請注意!!!
1年級上學期學生請回國中端申請。
與(獎助學金)114-1-27 桃園市政府 114年度第2梯次原住民 “優秀”獎學金($6,000) 兩種優秀獎學金 擇一申請
清寒獎學金、生活津貼 不在此限
請注意!!!
1.學業優秀獎學金每年申請2次、才藝優秀獎學金每年申請1次。
2.才藝獎學金獲獎期間為114年4月16日至115年4月15日,請於下學期再送件。
3.若已申請原住民相關獎學金,請勿重複申請。
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本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
如向其他機關申請「助學金」,因與本「獎學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
4.若申請原委會之「清寒獎學金」不視為重複申請,但若申請該會之「優秀獎學金」,因同樣是由學業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5.申請書中,「年級」請填寫原年級(所送成績單之年級)
6.國一及高一新生皆可申請獎學金,須至原就讀學校申請,並請於申請單上註明「畢業生」,國一檢附小六下學期成績單;高一檢附國三下學期成績單。(例如:國一新生欲申請獎學金需向原就讀國小申請,由原國小提出申請及發放獎學金,申請學校寫原國小名稱,年級6「畢業生」)。
7.學生每科需及格,且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後,無受小過以上之處分(意即獎懲表上不能出現小過),方符合申請資格。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辦理(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單位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
(三)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後,無受小過以上之處分。
三、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各級學校獎勵基準如下:
(1)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達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之PR70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就讀國民中學階段學生: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各階段獎學金金額如下:
(1)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5,000元。
(2)國民中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3,000元。
(二)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請於下學期再送件。
(三)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請於下學期再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