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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獎助學金)114-1-36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身心障礙生獎助學金,校內收件期限: 10 月 20日止。
發佈日期 2025 年 10 月 02 日
發佈單位 註冊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獎助學金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896
公告內容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身心障礙生獎助學金

 

教務處 獎助學金申請表: 36號長尾夾

一、校內申請期限:114年10月20日 (星期一)止

 

二、申請資格: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包含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

1.獎學金: $6,000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並領有證明。
資賦優異學生於前一學年度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

2.學金: $3,000
(1)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6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且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低收、中低收、里長開立清寒證明、師長證明)

獎學金、助學金,符合資格者可同時申請由本府擇一從優獎補助;每人每一學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應附下列文件:
(1)身心障礙手冊新式身心障礙證明鑑輔會鑑定安置公文影本(身心障礙手冊或新式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須在 114 年10月以後,請影印正反面)

(2)113 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1年級附國三成績單)

(3)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獲獎年度(政府為各縣市政府或各區(鄉鎮市)公所等機關),倘為團體獎項,請填寫得獎團體人數。有效期限113.8.1~114.7.31,無則免附

(4)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年度(指經政府協辦、或學校辦理之競賽,唯作業優秀、進步獎、檢定考、參加獎等非競賽獲獎,非本項資格無須檢附),倘為團體獎項,請填寫得獎團體人數。有效期限113.8.1~114.7.31,無則免附

(5)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教師推薦書 (此推薦書比序為第三項,高於成績,故影響得獎助金可能性)無則免附。

(6)低收入戶 或 中低收入戶 或 家境清寒 或 家庭經濟不佳相關證明,無則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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