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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獎助學金)114-2-06 教育部 學產-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校內收件期限: 3月10日(二)止。
發佈日期 2026 年 2 月 10 日
發佈單位 註冊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獎助學金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00
公告內容

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教務處 獎助學金申請表: 6號長尾夾
114-1學業平均成績60以上、無大小過紀錄。

申請方式:校內送件 (請附申請表、低收證明影本)
申請期限:校內收件期限: 3 月 10 日(二) 止
助學金金額:4,000元整

 

一、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二、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5年1月、2月、3月之3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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