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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獎助學金)114-2-14 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校內收件期限: 3 月 16 日 止。
發佈日期 2026 年 2 月 26 日
發佈單位 註冊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獎助學金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95
公告內容

114學年度第2學期 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

 

教務處 獎助學金申請表: 14號長尾夾

申請期限:校內收件期限: 3 月 16 日 止

 

一、教育部為獎勵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提供獎學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申請對象:
(一)外國學生: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7條第1項核定之計畫招收,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但不包括國中階段已在臺就讀之外國學生。另申請對象不包括僑生
(二)香港澳門學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讀辦法」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

 

三、獎學金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入學獎學金:學生入學第一學期,每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學期獎學金:自第二學期起,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至三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且功過相抵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每人每學期一萬元。
(三)外國學生及港澳學生學業成績及格分數如下:
1、外國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年級以40分為及格,二年級以50分為及格,三年級以60分為及格。
2、港澳學生: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60分為及格。

 

四、申請方式及作業時程:
(一)入學獎學金:學生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二)學期獎學金:學生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轉學者,應向轉入就讀學校提出

 

五、另倘於前一學期期間入學而未及申請「入學獎學金」之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請併同本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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