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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本校為輔導學生參加課外活動,以達充實休閒生活,陶冶合群品德,培養領導能力,樹立優良校風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 社團輔導:
- 成立社團輔導小組,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為教務主任、總務主任、主任輔導教師、主任教官、訓育組長、生活輔導組長,社團活動組長為總幹事。任務為輔導社團辦理優質活動,協助社團健全發展,審核社團重大活動,進行社團評鑑及召開學生社團活動年度檢討等。
- 社團輔導小組開會時間外,權責輔導單位為學務處社團活動組。
- 成立學生自治組織–學生班聯會,協調學生社團活動事宜、初審社團活動計劃、社團補助經費等。
- 社團分類:
- 體育性社團:鍛鍊體魄,學習運動技能。
- 學術性社團:增加學術知能,提高學習效率。
- 藝術性社團:增進身心健康,調劑休閒生活。
- 康樂性社團:促進身心健康,調劑休閒生活。
- 服務性社團:服務學校社會,提高服務精神。
- 專門性社團:增加學習知能,學習其他技能。
- 社團性質
- 一般性社團:由學生自行發起者。
- 計畫性社團:學校依校務需要成立者。
- 志工性社團:各處室依實際需要經學務處核准成立者。
- 成立要件:
- 學生一般性社團需經本校學生20人以上發起,並填具「社團申請單」擬妥社團活動宗旨、計畫、指導老師簽章後,簽送交學務處簽請核准之後始可開始招生活動。
- 一般性社團社團人數每社不得少於45人。
- 社團選社及參與活動:
- 學生社團每學年初由學務處公告「社團選社流程」,統一進行選社登記活動,每學年辦理乙次,因志願不合者可於第二學期初依「學生社團轉社須知」申請轉社。
- 凡參加一般性社團者,必須於學校規定之社團活動時間到指定地點參與活動。
- 社團活動規範:
- 社團活動全校一、二、三年級同學皆必須參加,每人以參加一個社團為原則;身心障礙學生得免參加。
- 學生社團負責人及幹部由全體社員於每學年末改選之。
- 學生社團為學生在校內之課外活動組織,其活動範圍以校內為原則,除經學務處認可者外,不得有校外人士及學生參加。
- 學生社團如有對外洽辦事項,應報請學務處辦理之,各社團不得私自對外行文。
- 學生社團活動除指導老師鐘點費由學校預算支出外,其餘經費由社員負擔,各學生社團非經學務處准許不得藉任何名義向外勸募或任何團體或私人之贊助。
- 學生社團借用場地舉辦活動,應注意保持清潔,借用物品器材,應善為保管及愛護,並須在一週內歸還,如有損壞或遺失者,應於一週內自行賠償。
- 學生社團保管經常使用之器材物品,應配合社團改選,每學年辦理清點一次,由學務處監督列冊移交,並向學務處報備。
- 學生社團張貼公告海報,應於事先送學務處審查內容,並經加蓋學務處之戳章後,始得張貼於社團公告欄或其他經學務處指定之場所。
- 為使學生社團活動能順利進行,學務處得簽請校長聘請教師指導,其社團經常之活動,均應請指導教師出席或經其許可始得實施。
- 學生社團每次活動結束後,社團負責人應將活動記錄送學務處核備。
- 社團組織:
- 學生社團應設社長、副社長與各組組長各一人,如社團人數超過四十人,可增設一名副組長。
- 幹部與職稱:
社長:總理社團一切事宜,並負責與指導老師之聯繫。
副社長:負責協助社長處理社團事務,並負責上課期間之點名。
- 如因社團性質不同,擬增設組長者,應事先向學務處提出申請核准。
- 成果發表:
- 第一學期初由學務處、班聯會辦理動態社團迎新會作為招收社員之宣導。
- 第一學期由學務處、班聯會規劃協調各社團動態或靜態之成果發表,動態成果發表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 同性質社團以合辦一場次為原則,每一社團表演時間以5分鐘為限。
- 成果發表為檢視社團學習成果,不得請現職非社員參與演出。
- 成果發表以課餘時間準備,除表定彩排時間由社團活動組申請課間公假外,其餘練習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七款申請活動。
- 社團評鑑:
- 學生評鑑:依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每學期末由學務處分發學生評分表,由指導老師視學生個別差異給予德性表現加減10分之成績。
- 學生社團之輔導、管理單位為學務處,舉凡學生社團之申請、認定、開立證明等皆需至學務處辦理。
-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討論議決後,呈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